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高考动态 2025-05-01 10:00:06

烟丝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除上情况外,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以“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税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一般规定

税收法律法规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如下:

1、程序法就一部《《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流转类《中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宪法》规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中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1.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制定的税收条例。

2.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3.税收的非基本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或者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4.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2、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办公厅对《〈中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5.所属部门发布的,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文件。比如2006年3月、经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税法消费税 谁能解释一下这个题步骤里的百分之三十是乘的什么?

(10)和规定的其他(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情形。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如外购化妆品与洗发水组合成套装礼盒销售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如将低档烟购回后处理成烟销售

制定本公告的目的2008年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税款双重损失。为此,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

30%是烟丝的税率,12万元是转让的价格,后面的3625%30%是加工企业代扣的消费税,高于加工价格对外出售,是允许扣除的。

对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为了更好地掌握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政策处理,对相关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政策进行一次梳理。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释义】出口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外贸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同样可以享受;购进出口的货物理应理解为外购、没有经过加工等工序、直接用于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释义】委托加工收回、由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当前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该不受此条款限制。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结论】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的,消费税出口免税且对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适用免税的,消费税免税、不退税且不得抵缴内销消费税(否则就是演变成一种退税);适用征税的,消费税随同征税。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

1、出口企业已经办理退税的情形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2、出口企业已经办理免税但没有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公告2015年第号第二条

【结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运、复进口时,已退消费税应该及时申报补缴;出口时免税但没有退税的,退运退货的实质就是销售的不成立,应该作为库存货物,待再销售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注意】这里实际还存在申报期限对退免税的不同处理、单证是否收齐的不同处理等问题,需要参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以及(公告2013年第65号)和(公告2014年第56号)对部分条款的修改规定。

四、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消费税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7、汽油;)第九条第二项第二点

2、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款

【结论】逾期不申报免税,意味着放弃免税?不申报免税就征你税。

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的时限

1、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项

【理解】就是最迟到次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实际不到5月31日。

2、对本年度的上述属于内销征税的,须在次年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政策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点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

1、烟;

2、酒及酒精;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

6、鞭炮、焰火;

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下: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优惠,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规定。特别消费税,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法,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意义。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有视同销售吗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有视同销售。

2、所得税类,《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

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情形,要视同销售交纳消费税。一般情形下,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先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视同销售包括情形如下:

1、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非货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6、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

“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已于产品销售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仅对“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进行处理。

500为含税价 不含税价=1500/(1+17%)=427.35

应纳消费税=427.35白酒消费税税率20%=85.47元

因此 “这里面的应交消费税192.31”是计算不正确得出的,应纳消费税实际为85.47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补缴消费税的规定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受托方应纳=加工费乘以17%。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除以(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利。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1)非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2)烟叶:材料成本=(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乘以(1-扣除率)=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收购价款乘以(1+10%)乘以20%乘以(1-扣除率)

消费税缴纳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环节属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若货物为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为纳税人,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消费税和都是由委托方支付,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那呢?

3、化妆品;

《中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扩展资料: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我来回答:征收暂行管理条例规定,委托方要支付受托方加工费,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受托方要给委托方开具加工费的专用,这样加工费会形成销项税额,由受托方计算,对于委托方支付的价税合计,当然包括的加工费进项税额。而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消费税,这主要是由于税源扣缴决定的。但是这笔消费税还是有委托方负责的。但愿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那我就感到很欣慰了。特此回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