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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职院校辅导员要去吗 海职院辅导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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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为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辅导员的必备条件。
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4、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一、总则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令和《 海南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7、二、编制与职数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
8、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9、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10、三、条件与任用一坚持的基本路线,贯彻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鉴别力和洞察力。
11、要求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书处理和计算机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12、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七原则上应是 员含预备员;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录用。
13、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4、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15、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16、四、职责、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 下走特色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的远大理想,确立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17、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8、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
19、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0、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21、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22、其中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的比例。
23、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24、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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