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请问江西省考的施工员证和预算员证证书号在哪个网上可以查询
贺林毕业院校有几所大学 贺林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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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是建筑行业比较基础的证;但是版是必须的证;
是持权证上岗所必须的, 一个工程不管是多大,都必须有这几个证,不管是以一个名义取得的还是分别4个人的名义取得的,都行
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等是由各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颁发,本省市直辖市通用,协会的是全国通用。
查询可以到建委网站或者协会网站查询;
不上网查询,可电话查询,费用在678元(江西省的费用);
在建筑施工现场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和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原来的预算员换成造价员,后造价员归造价协会颁发的。上网查询。
各个省考试时间不一样,由省厅自行决定,我们江西省每两个月一批,随时报名,人满就可以考试;
报名地点为各省厅指定培训机构或省大型建筑公司人事部抑或是建筑学校的培训处。
施工员等员主要考查指定教材的内容。
我在一所民办学校,已预交学费5000元,为报到注册。不想去读了能退学费吗?
三 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员证全国通用的吗
你好,全国通用,本省管理。
四 江西省的施工员证去哪里查
当地门
五 江西省的施工员证能在网上查到档案吗
不可能的,这种证书网上没有的
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是全国通用的
八大员的证书是上岗证,是工作中必备的
我们这有全国通用的建筑类岗位证书的培训取证班,有问题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七 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信息
名 称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办公地点办公室主任:刘润保6222530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主任:陈新、雷杰华组织部(人事处):杨波6290043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甘国华宣传部(科学研究与思想工作处)部(处)长:汪立夏6212395 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部(处)长:曹伴好、彭祖雄研究室(政策法规处)主任(处长):王建元6270254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主任:胡定南发展规划处处长:杨慧文6222630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财务处处长:胡军6223515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基础教育处处长:刘雪平6226544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处长:杨美珍职业教育与教育处处长:邓弘6227544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处长:钟显东、 陈迎荔高等教育处(科技处)处长:聂威6225534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处长:胡永红、 郭兰英、蔡琦师范教育处处长:侯铁军6281060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曹连平6226708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处长:许智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吕玉琪6214005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处长:郭文华安全稳定办公室( 处)主任:王江华6257978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副主任:李伟省 教育督导室主任:王晓阳8605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4楼省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主任(处长):胡新明8696581 八一大道541号省自考办211室副主任(副处长):王俊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工作处)主任(处长):陈晓平8629811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4楼直属机关委专职:章柳英6232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 教育纪工委、驻厅监察室:赵家荣、 乔金霞6290642 江西省 西路69号 大院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沙晓芒6496538南昌市国贸大厦6楼副主任:胡若峰省审计厅教育审计处处长:刘俊民8600686教育工委校:史蓉蓉8696626八一大道541号省自考办210室副:钟秀利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所长:蒋有慧 支部:吴重涵8522090八一大道567号教学教材研究室主任:黄建国8510781洪都北大道96号副主任:谭少虞、喻金水江西教育期刊社社长、总编辑:贺林香8514825副社长:万邵愉洪都北大道96号副总编:徐光明、万明华、 陈彩云、熊义勇省教育技术装备站主任:叶宝凌8626422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副主任:娄理明省勤工俭学办公室主任:敖四海8514160洪都北大道96号副主任:宋发庆、汤平省电化教育馆馆长:陈学军8512658洪都北大道96号副馆长:寿炜峰(正处级)、胡伟新省教育电视台台长:曾青生8502174洪都北大道96号副台长:张世贡、容印生、邓文君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肖辉8676042贤士二路208号支部:曹正龙8675960副主任:余芳霖、唐南8676962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省中招办)主任:伍悦生8625714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6楼副主任:饶颖明、黄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主任:黄继晏8696986八一大道567号办公室支部(正处级):蔡寿春副主任:刘海涛、杨智飞、王威江西高校出版社社长:邱少华8512756洪都北大道96号总编:赵诗安副社长:花传贵副总编:陈东林、肖俊南、舒平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主任:张爱萍8500941洪都北大道96号总支(正处级):肖一群副主任:李江明、李旺 、刘本生 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主任(兼):陈新6258841八一大道541号省自考办209室副主任:徐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肖德征8605626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副主任:傅强省中小学师资培养8654268工作站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省民办教育研究室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江西教育合作中心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办公江西教苑旅行社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江西教育印刷厂南昌市新建县工业大道318号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八一大道567号教育大厦省高等院校科技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蔡琦
八 关于江西省施工员证书的问题
九 江西省施工员岗位证书年审时间是几年一审
还是去主管单位问问的好
十 江西省考施工员怎么报名
没有什么实质性用处,也就是这个岗位的一个上岗证。施工员证不是全国通用,是当地 建委组织考试颁发的,只用于当地区域,过了期限没有年检 就要从新参加考试了。
一 请问江西省考的施工员证和预算员证证书号在哪个网上可以查询
部教育培训部胡卫列向此次会议提供的论文显示,2005年全国基层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占缺额总人数的14.4%。四川省高级部副主任贺林的论文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个基层法官实数与审判实际需求数相223名,没有一个基层院能够、完整地设置合议庭。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是建筑行业比较基础的证;但是版是必须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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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近年来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司法考试因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考”。多年的实践检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暴露的缺陷是什么,由此又带来了怎样的问题,其改善的方式应是如何,和法学教育的最终关系又将是怎样?8月3日至4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应该是两年现行司法考试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势在必行。本报记者肖杰摄
■现行司法考试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等能力,而这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
A构建阶段性考试模式,实现从知识到素养的转变
大学法学院潘剑锋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限度地保证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的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郑成良认为,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针对出现的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呼声的是可以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
潘剑锋和大学法学院丁相顺副共同向与会者阐述了阶段性司法考试的模式构建。他们认为,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为: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将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考试,将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从而使得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更为集中和有效。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即通过对主干应用法学学科所涉及的案件材料的考查,检验考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其中,丁相顺副认为,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应额外设置面试进行考查,面试内容还应强调考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考查。基于面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面试的基本取向不应以选拔、测试考生的知识水平为主,而应以淘汰为目的,即淘汰不适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B通过考试解决法律职业人员短缺问题
“统一司法考试本身是一种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形式,其价值并不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而是选拔出或经过培养训练选拔出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但在选拔人才的制度功能方面,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丁相顺副对现行一次性司法考试模式的弊端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分析。
丁相顺副认为,统一的报考要求、考试内容、组织运作方式、录取比例以及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有效性等都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高度统一性表现。报考条件的高学历要求和录取比例的低额化则体现这一制度的高度精英化。但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极大异。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统一化、精英化的反面,更加剧了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发达地区以及某些法律职业部门法律职业的短缺局面。“一次性考试的模式设计,导致没有任何制度空间来解决统一考试和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部门对法律职业的不同需求。目前,司法考试解决地区不平衡的办法,是降低报名资格要求和降低合格分数线,并根据所属类别的不同,而相应颁发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其弊端,一是很难把握降低分数的尺度;二是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后,部分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能有效补给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出现了进一步降低分数的诉求;三是从资格管理的角度来说,采取降低报名资格和降低分数线以后,出现了不同法律职业证书分类管理,互不衔接的问题。”
司法考试如何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丁相顺副表示,阶段性司法考试可以根据不同地区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不同地区的阶段要求,在阶段性考试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倾斜和优惠政策。由于阶段的考试注重法学基础知识,而完成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以后,进入法学研究生学习的考试者大多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功底,因为研究生考试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考试。所以,司法考试可以设置该类考生享受免除阶段的考试待遇。对于具有免除阶段考试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获得在法律职业短缺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同时,为鼓励考生到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对于法律职业短缺的地区,可以仅仅通过阶段考试,即可获得在特定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如果考生在通过阶段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一段时间法律职业后,又通过了接下来的所有的阶段性考试,那么该考生就可以获得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这样,一是可以鼓励具有法律本科毕业水平的考生到法律职业短缺的地区从业;二是可以开辟高等法律院校为西部地区直接输送法律人才的新渠道;三是可以打通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联系,为通过免除阶段考试或仅仅通过阶段考试就从业的西部法律职业人员通过深造获得全国通用的法律资格提供可能。
C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应相互适应
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为大家所关注和焦虑的一个重要话题。一方面,司法考试确实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指挥棒作用,表现在各学院对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等面向实践性、作性的不断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各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考生趋之若鹜,并相对轻视法学院的授课内容,对法学教育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两者之间的关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张文显认为,不存在谁改造谁,谁指挥谁,谁向谁靠齐之说,因为法学教育是多元的,司法考试是一元的,司法考试就是一个资格考试,而法学教育是适合对人才的需求,所以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应该相互适应。从法学教育的功能角度来看两者的关系:的法学教育是多元化的,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其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这对实现法律对的和规范作用,对建设法治和法治极其重要。面对这种宽口径的就业渠道,法学教育只能采取素质教育的模式,因此不能用司法考试来规范或者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尤其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一个应试教育。从法学教育的质量角度来看,司法考试仅仅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众多标准当中的一个,而不是主要的或者是的标准。我国法学教育是法律的素质教育,着力点应该在于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程序和法学方法教育。其培养的法律职业者首先是一个好公民,其次才是公民中的法律人。“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通道,对法学教育来讲,司法考试是出口,对法律职业来讲,司法考试是进口。司法考试要适应司法职业的需要,法学教育要充分考虑司法职业的需要,所以我想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关系。”
郑成良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的控制,但由于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的种种弊端,司法考试并不能做到完全的有效控制准入,此时,现代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应是职业准入控制的另一种途径。”他介绍了美国式现代法学院的成功之处,即在于不仅相对有效地现代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信息、言辞、方法和等技能,还因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教育质量(包括不承认法律夜校、只认可一部分全日制法学院等措施)前提下,通过控制学历、书的发放,相对有效地起到保证准入控制的作用。这正是美国律师资格开始相对简单、高,而律师质量控制仍然相对成功的经验之一。“这种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能够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启发: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控制中,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相结合,通过优势互补,在管制的成本和有效性方面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作者: 徐盈雁)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近年来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司法考试因其规模庞大、门槛较高、较低以及对考试合格者的重要意义等各种原因,被人们誉为当今“考”。多年的实践检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暴露的缺陷是什么,由此又带来了怎样的问题,其改善的方式应是如何,和法学教育的最终关系又将是怎样?8月3日至4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现行司法考试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势在必行。本报记者肖杰摄
■现行司法考试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等■司法考试不尽合理的导向作用,对法学教育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能力,而这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
A构建阶段性考试模式,实现从知识到素养的转变
大学法学院潘剑锋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设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条件,限度地保证每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2001年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经过四年的实践检验,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暴露。一个司法从业人员能够胜任该特殊职业,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对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能较好反映。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的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郑成良认为,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考试都带有偶然性,考试的次数越少,考试结果偶然性的概率越大,“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针对出现的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其中呼声的是可以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
潘剑锋和大学法学院丁相顺副共同向与会者阐述了阶段性司法考试的模式构建。他们认为,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应至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进行。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为考查范围广、难度比现行司法考试选择题相对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为: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将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考试,将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从而使得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更为集中和有效。第二阶段的考试全部采取主观题的方式,由考生书面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即通过对主干应用法学学科所涉及的案件材料的考查,检验考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其中,丁相顺副认为,考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应额外设置面试进行考查,面试内容还应强调考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考查。基于面试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面试的基本取向不应以选拔、测试考生的知识水平为主,而应以淘汰为目的,即淘汰不适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B通过考试解决法律职业人员短缺问题
“统一司法考试本身是一种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形式,其价值并不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而是选拔出或经过培养训练选拔出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但在选拔人才的制度功能方面,统一化、精英化的考试设计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法律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丁相顺副对现行一次性司法考试模式的弊端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分析。
丁相顺副认为,统一的报考要求、考试内容、组织运作方式、录取比例以及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有效性等都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高度统一性表现。报考条件的高学历要求和录取比例的低额化则体现这一制度的高度精英化。但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尤其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极大异。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在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统一化、精英化的反面,更加剧了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发达地区以及某些法律职业部门法律职业的短缺局面。“一次性考试的模式设计,导致没有任何制度空间来解决统一考试和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部门对法律职业的不同需求。目前,司法考试解决地区不平衡的办法,是降低报名资格要求和降低合格分数线,并根据所属类别的不同,而相应颁发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其弊端,一是很难把握降低分数的尺度;二是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后,部分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能有效补给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出现了进一步降低分数的诉求;三是从资格管理的角度来说,采取降低报名资格和降低分数线以后,出现了不同法律职业证书分类管理,互不衔接的问题。”
司法考试如何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丁相顺副表示,阶段性司法考试可以根据不同地区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不同地区的阶段要求,在阶段性考试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倾斜和优惠政策。由于阶段的考试注重法学基础知识,而完成四年制法学本科教育以后,进入法学研究生学习的考试者大多已经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功底,因为研究生考试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性考试。所以,司法考试可以设置该类考生享受免除阶段的考试待遇。对于具有免除阶段考试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获得在法律职业短缺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同时,为鼓励考生到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对于法律职业短缺的地区,可以仅仅通过阶段考试,即可获得在特定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如果考生在通过阶段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一段时间法律职业后,又通过了接下来的所有的阶段性考试,那么该考生就可以获得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这样,一是可以鼓励具有法律本科毕业水平的考生到法律职业短缺的地区从业;二是可以开辟高等法律院校为西部地区直接输送法律人才的新渠道;三是可以打通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联系,为通过免除阶段考试或仅仅通过阶段考试就从业的西部法律职业人员通过深造获得全国通用的法律资格提供可能。
C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应相互适应
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为大家所关注和焦虑的一个重要话题。一方面,司法考试确实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指挥棒作用,表现在各学院对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等面向实践性、作性的不断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另一方面,各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专营此事的司法考试学校,考生趋之若鹜,并相对轻视法学院的授课内容,对法学教育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两者之间的关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委张文显认为,不存在谁改造谁,谁指挥谁,谁向谁靠齐之说,因为法学教育是多元的,司法考试是一元的,司法考试就是一个资格考试,而法学教育是适合对人才的需求,所以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应该相互适应。从法学教育的功能角度来看两者的关系:的法学教育是多元化的,工农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其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这对实现法律对的和规范作用,对建设法治和法治极其重要。面对这种宽口径的就业渠道,法学教育只能采取素质教育的模式,因此不能用司法考试来规范或者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尤其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一个应试教育。从法学教育的质量角度来看,司法考试仅仅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众多标准当中的一个,而不是主要的或者是的标准。我国法学教育是法律的素质教育,着力点应该在于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程序和法学方法教育。其培养的法律职业者首先是一个好公民,其次才是公民中的法律人。“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通道,对法学教育来讲,司法考试是出口,对法律职业来讲,司法考试是进口。司法考试要适应司法职业的需要,法学教育要充分考虑司法职业的需要,所以我想解决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关系。”
郑成良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的控制,但由于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的种种弊端,司法考试并不能做到完全的有效控制准入,此时,现代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应是职业准入控制的另一种途径。”他介绍了美国式现代法学院的成功之处,即在于不仅相对有效地现代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信息、言辞、方法和等技能,还因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教育质量(包括不承认法律夜校、只认可一部分全日制法学院等措施)前提下,通过控制学历、书的发放,相对有效地起到保证准入控制的作用。这正是美国律师资格开始相对简单、高,而律师质量控制仍然相对成功的经验之一。“这种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能够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启发: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控制中,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相结合,通过优势互补,在管制的成本和有效性方面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作者: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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