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申诉多少天内受理_学校申诉多少天内受理通过

学历教育 2024-11-10 09:55:32

2020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申诉的范围和申诉制度的程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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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中华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根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1.对学处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作出的各种不服,如、、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高校为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2.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①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决定和结果;

②如果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③具体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

唐山学院多久下来

(三)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的一般三天之内就会出结果,最长不超过七天。

(三)的种类、依据、期限;

学院的一般三天之内就会出结果,最长不超过七天。

都是有程序的,一般来说要1~6个月时间,首先要对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评估,对照纪律条例,结合当事人的主、客观犯错原因、危害程度进行审议,并与当事人沟通,行政是以治病救人,惩罚与教育并重。

唐山学院一般一周左右下来。

处罚执行半年以后予以解除。但是,大学期间内的通常情况都会以的形式放入档案中,即使是被解除了还是会在档案内留下纸质的记录。另一方面,很多学校出于学生前途考虑也不会将文件放入档案,而是在某处进行留底。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的机构

再审流程

一般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它是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 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具体的职能与规范流程按各个学校自己的规定来,如下例所示:

⑤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分管校担任,副主任由院办主任和门负责人担任。其它委员由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需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 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申请的;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并介绍案由;

(二) 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五) 委员评议;

(六)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的,做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教师申诉15天30天60天

对今后工作有影响。

法律分析:申诉的期限一般是两年。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或者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提出申诉,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3.应当这样理解: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如果没有提出申诉,而执行完毕两年后,认为刑法的判决有问题,在刑罚执行完两年后申诉的,也是应当受理的。

本条分为两款。款对问责申诉的基本程序、受理主体、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或者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提出申诉,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3.应当这样理解: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如果没有提出申诉,而执行完毕两年后,认为刑法的判决有问题,在刑罚执行完两年后申诉的,也是应当受理的。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详见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一般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内容:

1. 申诉范围:明确哪些事务可以被学生申诉,例如学术事务、纪律、评奖评优等。

2. 申诉程序:规定学生应该如何提出申诉,例如填写申诉表格、提交相关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等。

3. 申诉途径:指明学生可以向哪些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诉,例如获得通报批评一般是在考场,违规物品多次查出,以及宿舍卫生检查多次不及格等。学生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纪律委员会等。

4. 申诉期限:规定学生需要在何时内提出申诉,以免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5. 申诉处理:说明学校将如何处理学生的申诉,包括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

6. 结果通知:规定学校应该在何时向学生通知申诉结果,并提供相关解释。

请注意,具体的校内申诉办法可能因学校而异,所以建议你参考你所在学校的相关文件或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申诉多少天作出处理决定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是三个月内出结果。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八十一条 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问责申诉后应该在几天内处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问责条例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组织、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申诉是员的一项权利。章规定,员有权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员有内申诉权,对于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组织、上级组织直至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涉及被问责对象重大权利义务,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理应规定相应救济渠道。本条与章规定的精神一致,明确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本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时间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诉形式是书面申诉。需要指出的是,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提出申诉。第二,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处理申诉的时限、方式等。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处理申诉的时限是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组织、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组织提出申诉的,告知组织;的干部提出申诉的,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组织。本规定与《条例》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的宣布范围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本规定适用于纪、处理以外的问责决定的申诉。对采取纪律方式问责的,应当履行纪律的申诉程序。《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不服纪的申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员、组织对所受纪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批准的的委员会或委员会承办。原批准的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的一级的委员会或委员会承办。第二,对员、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的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第三,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第四,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审查决定。另外,《员权利保障条例》也对申诉作出了规定,员对于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组织、上级组织直至提出申诉。

对于需要作出政务的,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及时作出政务决定,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如果对政务不服,应当按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如果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的,其申诉程序则适用《中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就应当执行。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是维护问责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这一点与对纪、政务、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的申诉一样,申诉期间都不影响执行。同时,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也不影响对问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问责决定不恰当,或者有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问责条例》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组织、干部及其所在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对大学不服家长可以帮孩子去申诉吗?

可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以

1、学生对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五)开除学籍。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大学开除学籍后去可以吗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大学开除学籍一般会记入档案,对于有不服者,可以根据《教育法》,向当地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学校给予开除学籍一般是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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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面对一个,学生应当考量以下情况:学校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是否适当;学校是否听取了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是否经过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步,对决定不服的,学生接到决定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步,申诉后,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然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如果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到学校所在地的基层提起行政诉讼。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是要求保存在人事档案里的,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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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被开除后还有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被开除后还有吗

有档案的。

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可以去户籍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档案和户口资料的去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应当出具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的事实和证据;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决定的,应当提交办公会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及解除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没有收到决定书,申诉有效期怎么算?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的影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

(一);(二);(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他人或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或扰乱秩序行为的。

扩展资料: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

(一);

(二);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他人或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或扰乱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的,或者、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应当出具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的事实和证据;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为做出处理或者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的。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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